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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07-24】

粤保监罚[2012]49号

  受处罚机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林和西路耀中广场B座23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黄生东

  经查,2010年以来你分公司存在对合作银行就保险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培训行为。

  你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责任人谢烨昕和黄绍嘉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寿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