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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07-24】

粤保监罚[2012]31号

  受处罚机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时代广场西座9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黄向阳

  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支付相关人员利益。2011年8月,你分公司广州营业总部银代渠道利用降温消毒用品发票虚列公杂费约149,250元,上述报销款项的实际用途为购买IPAD等电子产品并送给相关人员。

  (二)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利益。2011年1月至10月,你分公司广州营业总部存在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中的部分“业务推动费”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利益的情况,其中2011年6月1日以后合计虚列专管员业务推动费119.35万元。上述虚列的业务推动费发放至专管员工资账户后,由专管员以现金的形式全部支付给相关工作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业务凭证、内勤及银保专管员的谈话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你分公司帐外给予相关人员激励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你分公司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违规证据不充分、违规业务发生时间不清、处罚法律适用不准、责任人认定不准确等理由,经我局核查,情况如下:该案证据包括业务激励方案、内勤及专管员的谈话笔录、会计凭证、你分公司广州营业总部提供的激励费用清单、事实确认书等;事实确认书中已经明确列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包括2011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金额;我局对该案“账外给予相关人员激励费用”处罚的法条适用未有不当;对于责任人员,策划、批准违法行为的主管人员都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荆勇、彭云斌、林建梅均参与了违规支付手续费的决策,均应追究法律责任。你分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给予你分公司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分公司广州营业总部负责人荆勇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分公司分管银代渠道的总经理助理林建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分公司分管财富渠道的总经理助理彭云斌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寿险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