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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何雄)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07-24】

粤保监罚[2012]44号  

  受处罚人:何雄

  身份证号:44080219620125XXXX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路中段

  一、经查,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珠海”)存在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套取资金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清单、相关财务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人保珠海改正,给予人保珠海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陈海洋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粤人保财险干[2010]55号)、《关于2011年度珠海市分公司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及挂钩联系基层经营单位的通知》(珠人保财险发[2011]28号)以及相关谈话记录,上述违法期间,你任人保珠海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管理部,对上述事实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个人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中介处存查。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