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    页 >> 行业自律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07-24】

粤保监罚[2012]28号

       受处罚机构: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2楼、13楼1308、1309、1312、1313、1315房间

  主要负责人姓名:舒桦

  经查,你分公司对保单号为00217580#的中意福惠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新单业务客户回访工作未在犹豫期内完成。

  上述违规事实,有你分公司签署的《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

  你分公司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分红险保单客户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后果,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聘任王开诚为广东分公司运作部主管的通知》(中意人寿粤人力[2010]60号)以及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违规行为发生期间,王开诚任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运作部主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开诚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分公司的罚款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稽查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