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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易孝寒)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07-24】

粤保监罚[2012]48号

  受处罚人:易孝寒

  身份证号:34030219751212XXXX

  工作单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平远横街3号二层写字楼西侧

  一、经查,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佛山中支”)存在以下行为:2008年,林方妍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代理资格证”)后,与安邦佛山中支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其证件一直保存在安邦佛山中支办公室。林方妍于2009年6月离开佛山,未再从事保险业务代理工作。安邦佛山中支一直未将其代理资格证归还,安邦佛山中支于2011年6月将林方妍的工号注销。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安邦佛山中支以林方妍的工号出单共产生保费950,924.05元,上述业务并非林方妍所开拓的业务,安邦佛山中支共向林方妍银行卡支付代理手续费48,036.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安邦佛山中支改正,给予安邦佛山中支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易孝寒任职的通知》(安邦人事[2009]161号),你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安邦佛山中支负责人,对上述事实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个人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中介处存查。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