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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2-07-24】

粤保监罚[2012]52号

  受处罚单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2、20、21楼

  负责人姓名:吴传明

  一、经查,2010年10月,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投保人冯红鹰于2010年10月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五山支行购买太平人寿盈盛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产品(保险合同编号:001201058363306),并于11月2日签收送达通知书。10月30日,你分公司电话中心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在回访过程中只询问了投保人冯红鹰“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以及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由于投保人没有继续接听电话,其他本应对投保人回访的内容(包括犹豫期、分红不确定、退保损失等内容)都是与投保人家人沟通。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电话回访录音、投保单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你分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报告的时间已超期,故我局对你分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给予你分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李娟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太平寿粤人[2010]27号),2010年9月至今,阳卓任你分公司运营服务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给予阳卓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分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中介处存查。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