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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调解员管理办法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3-07-0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韶关市保险纠纷调处队伍建设,提高韶关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公信力及调解员纠纷化解能力,实现行业调处的专业化、公正化,根据《韶关市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委会负责对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调委会聘任的从事保险纠纷调解处置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保协调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调解员选聘

第五条 调委会以“专业相近、驻地优先”为选聘原则,面向社会选聘。可以推荐或自荐两种方式参与选聘。

第六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保险事业,自愿遵守广东保险纠纷调解处置工作规定;

(二)甘于奉献,作风踏实,群众基础好,热心调处工作,善于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三)市保协调委会调解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四)保险业外人士须具有法律、临床医学或汽车维修等工作经验,具有法律、医师、汽修等职业资格;保险业业内人士须具有5年以上保险业务或法律工作经验,特别是保险理赔、保险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相关经验和知识,特别优秀者可提请调委会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调解员选聘数量根据当地纠纷案件数量来确定,调解员选聘由市保协调委会统一负责。符合条件并获得聘任的人员,进入调解员人才库。

第八条 调解员就职实行聘用制,聘任期为3,每3年选聘一次,可以连任;调委会根据调解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聘任、续聘和解聘意见,经市保协调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调解员管理

第九条 调解员在调处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处。

(一)不得出现强行调处、违法调处、徇私舞弊等不公正调处行为;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吃请受礼;

(四)不得违反回避规定;

(五)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披露调处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或仲裁中作证。

第十条 调解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调委会各项制度,接受调委会安排的调处任务。

第十一条 调委会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值班制度、工作考核机制及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由市保协权益维护部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调解员实行个案补贴制,按调解案件数量给予工作补贴。原则上,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补贴不低于100元;一般程序的案件调解补贴不低于400元,其中首席调解员补贴不低于200元,两位一般调解员补贴各不低于100元。各地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贴金额。调解员个案补贴费用由涉案的保险会员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市保协调委会每年度按调解员人才库人数的一定比例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优秀调解员,并给予表彰奖励。

优秀调解员评选参照以下标准:

(一)工作成绩突出,调处案件数量较多、调处成功率较高,所负责的调处案件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包括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申请诉讼等)或恶性“民转刑”案件;

(二)结合调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法律、法规和道德宣传,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受到投诉人、保险机构或社会公众认可;

(三)评选年度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

第四章 调解员解聘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推选单位另行推选后由市保协调委会安排补选或由市保协调委会直接从调解员备用人才库中挑选。

(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委会安排的调处任务;

(二)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委会安排的调处任务;

(三)因调解员本人人事变动不适合继续担任调解员的;

(四)其它原因导致不适合继续担任调解员的。

上述情形(三)、(四)中涉及工作原因的,由原推选单位向市保协调委会提出解聘申请;涉及个人原因的,由调解员本人向市保协调委会提出解聘申请。

第十五条 调解员出现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规的,由市保协调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解聘。

下载地址:四、韶关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调解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