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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 来源:【韶关保险行业协会】 日期:【2015-01-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诚信状况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单位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  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员工人数、执业资格等。

 (二)提示信息:向行业协会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协会谈话提醒情况;违规执业情况;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

 (三)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经营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

第五条  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开发和维护、政策解释和培训,以及全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负责本协会所属会员诚信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等。

第六条  协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会员出现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依据协会职能对会员作出惩戒或处理的,可直接将相关信息即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会员在接到民事赔偿判决、立案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向我会如实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我会在接到相应信息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新,并保存相应的文字(或电子文档)资料。

第七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会员一年中出现1种以上(含1种)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其提示信息涉及事项出现最终处罚结果的,应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满三年后消除相应记录,不再保存。

 (二)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发生民事赔偿以及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应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再显示。

 (三)会员诚信档案记录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转为系统永久保存。

第九条  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协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会员诚信档案目前主要用于协会对会员诚信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创造条件过渡到对外披露和查询。协会对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应合理、客观、公正;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有关管理部门需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信息的,协会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

第十条  协会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会员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韶关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