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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保险纠纷调处执行公约

分享到: 来源:【】 日期:【2013-07-04】

为及时妥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服务纠纷,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保协)各保险会员公司同意接受市保协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涉及本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服务纠纷进行调处。为确保保险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市保协各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并自愿签署《韶关保险纠纷调处执行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承诺遵照本《公约》执行。

第一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同意并严格遵守和执行《韶关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规程》及其他相关文件,积极配合调委会调处工作。

第二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在与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应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告知当事的保险消费者可向调委会申请调处。

第三条 在调委会对保险合同纠纷或保险服务纠纷调处期间,当事保险会员公司自愿放弃就该纠纷事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四条 在现场调处过程中,当事保险会员公司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在非现场调处过程中,各保险会员公司承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配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 对于经调委会调解与他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保险会员公司承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若因为调解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当事保险会员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于与纠纷各方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调委会专家顾问出具的最终《调解书》、调委会调解员出具的《保险服务纠纷处置意见书》,当事保险会员公司承诺按约定或规定期限履行;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的,在签署或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执行若应由该公司下辖分支机构履行给付义务但未按时履行的,由该公司代为履行。

第七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承诺将经调委会调解签署的《调解协议书》、由调委会专家顾问出具的最终《调解书》、由调委会调解员出具的《保险服务纠纷处置意见书》作为核赔、退保等处理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八条 对于他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将经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保险会员公司予以同意并及时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第九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同意承担调委会因调解涉及本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或处置涉及本公司的保险服务纠纷而产生的调处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对在调处过程中获悉的他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对于涉及本公司的调处工作应指定对应负责部门,按时派员参加调处,授予应调人员代表公司决定调处意见和现场签署调解协议的权限。

第十二条 各保险会员公司应积极推荐本公司人员竞聘调解员,支持本公司调解员开展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服务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会员公司如违反以上规定,经调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违约单位回避)讨论通过,任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可以合并处理):

(一)警告;

(二)支付违约金;

(三)业内会员单位通报;

(四)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社、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曝光;

(五)上报广东保监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3325日起实施。此前各保险会员公司签定的自律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承诺书等若与本《公约》有抵触的,以本《公约》为准。

第十五条 在本《公约》操作和运行过程中,各保险会员公司如有异议或遇特殊情况,市保协根据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及监管政策的变化,按全体保险会员公司的共同意愿对《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

第十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公约》实施之日后入会的市保协保险会员公司。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市保协负责修订和解释。
下载地址:五、韶关执行公约